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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护士条例》昨起实施 3年内护士配备须达标
发布时间:2008-5-13 11:31:19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昨天是“5·12国际护士节”,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也于昨天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要求,3年 内本市医疗机构的护士配备标准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床位与护士1:0.6的标准;同时还要逐步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到2010年,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将不低于30%。

  近年来,本市进行了卫生资源调整,各医院的固定病床床位数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统计,2004年全市每千人拥有病床4.39张,比2000年增加了0.16张;而全市每千人拥有护士数量2.09人,反比2000年减少了0.15人。

  2005年,全市平均每张病床只有0.3个护士,医生护士比只有1:0.79,分别低于卫生部平均每张病床配备0.4个护士、医生与护士比例1:2的标准。这就导致了护士们经常忙得“晕头转向”,很多患者却因为护士不能提供个性化的针对性服务而对医疗服务表示不满。

  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规定,医疗机构3年内护士配备标准必须达到床位与护士1:0.6的标准,并严格禁止医院聘用临时护士。

  根据这一标准,本市3年内将达到3个护士负责5个床位的标准。同时,本市还将逐步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到2010年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将不低于30%,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将不低于50%,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将不低于30%。

  现在,医疗机构的护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护士工作压力很大,还有可能受到患者家属的责骂甚至殴打,长年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他们实行保护。

  根据新施行的《护士条例》,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医院还要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Tags:护士
作者:postianjin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postianjin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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